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208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08號
- 聲請人
- 旋光工程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毛如政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2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7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208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│104年4月9日 │77,000元 │AH3142331 │ ││ │司 沈慶京 │外部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