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230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30號聲 請 人 吳鳳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6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8月1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黃紹齊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1│匯僑股份有限公司│76ND0028834-1 │1 │1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2│匯僑股份有限公司│86NX0009235-0 │1 │403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