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236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36號
- 聲請人
- 佳定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陳清喜
- 代理人
- 江佩娟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86號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236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佳定有限公司│玉山商業銀行│104年3月19日│16,873元 │CA3560834 ││ │陳清喜 │復興分行 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