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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236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31 日

法官蔡世芳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236號

聲請人
佳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陳清喜
代理人
江佩娟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86號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236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佳定有限公司│玉山商業銀行│104年3月19日│16,873元 │CA3560834 ││ │陳清喜 │復興分行 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

書記官 洪彰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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