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247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47號聲 請 人 連泓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玉 訴訟代理人 劉智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87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8 月5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林奕瑋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24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新昌實業股份有│臺灣銀行和│104年3月29日│226,485元 │AH9425478 │ │ │限公司 李信雄│平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