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26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69號聲 請 人 耀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祺耀 代 理 人 陳建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0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7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吳芳玉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26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東電股份有限公司│彰化商業銀行│104年2月28日│236,376元 │ER3677202 │ │ │ │松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