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05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305號
- 聲請人
- 佛化靈儀社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陳美玲
- 代理人
- 謝妍卿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3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8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305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佛化靈儀社股份有限│玉山商業銀行│104年4月15日│52,500元 │CA4241084 ││ │公司 陳美玲 │大安分行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佛化靈儀社股份有限│玉山商業銀行│104年4月15日│6,090元 │CA4241086 ││ │公司 陳美玲 │大安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