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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05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6 日

法官林玲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305號

聲請人
佛化靈儀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陳美玲
代理人
謝妍卿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37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8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305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佛化靈儀社股份有限│玉山商業銀行│104年4月15日│52,500元 │CA4241084 ││ │公司 陳美玲 │大安分行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佛化靈儀社股份有限│玉山商業銀行│104年4月15日│6,090元 │CA4241086 ││ │公司 陳美玲 │大安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

書記官 陳玉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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