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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19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1 日

法官蔡世芳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319號

聲請人
力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溫銘漢
代理人
洪聿穎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61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8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319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力瑞有限│台北富邦商業銀│103年12月25日 │903,450元 │JJ0205026 ││ │公司 │行莊敬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

書記官 洪彰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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