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1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319號聲 請 人 力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銘漢 代 理 人 洪聿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6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8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洪彰言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31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力瑞有限│台北富邦商業銀│103年12月25日 │903,450元 │JJ0205026 │ │ │公司 │行莊敬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