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人 LawPlayer logo
4 分鐘讀完 全文 1,515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26號

除權判決(股票)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1 日

法官徐淑芬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326號

聲請人
方河川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文

聲請駁回。
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50 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已刊登於民國104年5 月15日青年日報。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云云。

二、按公示催告之公告,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,並登載於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,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無記名證券所表彰之權利與該證券本體有不可分離之關係,故非經提出證券,不得行使其權利,如該證券遺失、被盜或滅失者,為使真正之權利人,得以保障其權利,民事訴訟法乃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之規定。公示催告程序中,如無人申報權利,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,以除權判決宣告證券無效;如有人申報權利,而與聲請人發生證券權利之爭執,法律為解決爭端,公示催告程序即因而終結,由聲請人或申報權利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定其權利(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1213號判決要旨參照)。再公示催告係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,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,如不申報,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。準此,此項登載於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為必須遵行之方法,且公示催告之裁定及登報之內容須與所遺失證券內容相符,方使利害關係人知申報權利。
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50 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,聲請人雖已將該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於104 年5 月15日青年日報,惟該登報內容將附表所示股票號碼「87ND-00020397-6 」誤載為「87DN-00020397-6 」,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,並有該報紙在卷可稽,則公示催告裁定與該報紙刊登之股票碼號既有不同,二者所表彰之證券權利即屬迥異,難認附表所示股票已生合法公示催告之效力,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

書記官 吳昀蔚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發    行    公    司│股  票  號  碼  │張數│ 股數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1  │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│87ND-00020397-6 │1   │1,000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