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7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37號
- 聲請人
- 聖美工程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潘玉華
- 代理人
- 林進發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9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37號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聖美工程有限公司│臺灣土地銀行│103年8月1日 │144,000元 │EF0000000 ││潘玉華 │萬華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