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人 LawPlayer logo
3 分鐘讀完 全文 881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7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30 日

法官林玲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37號

聲請人
聖美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潘玉華
代理人
林進發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94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37號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聖美工程有限公司│臺灣土地銀行│103年8月1日 │144,000元 │EF0000000 ││潘玉華 │萬華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

書記官 陳玉鈴
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