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95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395號
- 聲請人
- 鴻順印刷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吳清溪
- 訴訟代理人
- 劉沛緹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4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8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395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大雨國際實業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安│104年1月31日│165,606元 │FA7048655 ││ │司 鄭清正 │和分行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│第一商業銀行光│104年3月30日│75,600元 │ED8124846 ││ │利基金會 │復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