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97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397號
- 聲請人
- 協合國際行銷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劉燦慧
- 訴訟代理人
- 黃思翰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09 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8 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‧104年度除字第1397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賴俊琿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│103年8月25日│64,750元 │NH0166454 ││ │ │南門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