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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28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(股票)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04 年 10 月 27 日
  • 法官
    張宇葭

  • 當事人
    游本助吳榮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428號聲 請 人 游本助 代 理 人 吳榮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837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8 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欣慧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142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│種 類│張數│股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1│新禾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│90-NX-0000117 │普通股│1 │60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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