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48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48號聲 請 人 飛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代 理 人 唐慧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票據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823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10月5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李心怡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1448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禎信股份有限公司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│104年5月31日│72,953元 │AD0064128 │ │ │ │忠孝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