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64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3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64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義添 代 理 人 劉冠甫 張芷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4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7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、第87條第1項之 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文誼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464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鴻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│臺灣土地銀行│104年5月20日│31,185元 │DY0935937 │ │ │ │長春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