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64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64號
- 聲請人
-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蘇義添
- 代理人
- 劉冠甫
張芷瑄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4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7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、第87條第1項之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464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鴻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│臺灣土地銀行│104年5月20日│31,185元 │DY0935937 ││ │ │長春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