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79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79號
- 聲請人
- 路瑟三七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馬仲良
- 代理人
- 謝嘉雯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1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9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47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│金額(新台幣) │發 票 日│ 支 票 號 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路瑟三七有限公司 │永豐商業銀行中崙│560,000元 │104年5月29日 │AI6601401 │3個月 │ │ │馬仲良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