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7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3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79號聲 請 人 路瑟三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仲良 代 理 人 謝嘉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1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9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立俐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47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│金額(新台幣) │發 票 日│ 支 票 號 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路瑟三七有限公司 │永豐商業銀行中崙│560,000元 │104年5月29日 │AI6601401 │3個月 │ │ │馬仲良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