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504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504號
- 聲請人
- 掌生穀粒糧商號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程昀儀
- 訴訟代理人
- 程巧亞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0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9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504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 (新臺幣)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掌生穀粒糧商號股份│台北富邦商業│104年3月15日│ 1,943元 │JA0123262 ││ │有限公司 程昀儀 │銀行延吉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