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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504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7 日

法官宋雲淳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504號

聲請人
掌生穀粒糧商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程昀儀
訴訟代理人
程巧亞律師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04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9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504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 (新臺幣)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掌生穀粒糧商號股份│台北富邦商業│104年3月15日│ 1,943元 │JA0123262 ││ │有限公司 程昀儀 │銀行延吉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
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雲淳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

書記官 吳佩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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