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513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3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513號聲 請 人 力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代 理 人 張耀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942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9 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吳芳玉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51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特力屋股份有限│元大商業銀行│104年3月1日 │250,000元 │AF9607807 │ │ │公司 何湯雄│中山北路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