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536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536號
- 聲請人
- 創佳企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邱創崇
- 訴訟代理人
- 陳靜萍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票據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3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9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536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達美樂披薩股份有│華南商業銀│104年3月31日│27,300元 │LD1472760 ││ │限公司 潘思亮 │行中山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