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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536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1 日

法官陳家淳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536號

聲請人
創佳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邱創崇
訴訟代理人
陳靜萍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票據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36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9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536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達美樂披薩股份有│華南商業銀│104年3月31日│27,300元 │LD1472760 ││ │限公司 潘思亮 │行中山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

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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