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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58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5 日

法官林勇如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58號

聲請人
陳南銘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531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12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158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│受益憑證號碼 │張數│單位數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1 │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│安泰ING環球證券投資信託基 │02Z0000000000 │1 │1000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金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2 │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│安泰ING環球證券投資信託基 │02Z0000000000 │1 │10000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金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3 │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│安泰ING環球證券投資信託基 │02Z0000000000 │1 │299.44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金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
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

書記官 黃文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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