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59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59號
- 聲請人
- 詠慎工程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陳詠甯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87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1 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59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石梅化學工業│合作金庫商業│103年9月26日│105,000元 │0000000 │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銀行敦南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