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59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599號聲 請 人 路瑟三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仲良 代 理 人 鄭淑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1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0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、第87條第1項之 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黃文誼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599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金額(新臺幣)│發 票 日│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路瑟三七有限公司│永豐商業銀行中崙│560,000元 │104年6月29日│AI6601402 │4個月 │ │ │馬仲良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