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599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599號
- 聲請人
- 路瑟三七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馬仲良
- 代理人
- 鄭淑庭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1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0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、第87條第1項之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599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金額(新臺幣)│發 票 日│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路瑟三七有限公司│永豐商業銀行中崙│560,000元 │104年6月29日│AI6601402 │4個月 ││ │馬仲良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