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610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3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610號聲 請 人 陳力榮即極品軒小吃店 訴訟代理人 呂詩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一○四年度司催字第一○八九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一○四年十月八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高宥恩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161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台北郵局│台北北門郵局│103年9月18日│29,350元 │E7502845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