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624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624號
- 聲請人
- 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翁維駿
- 代理人
- 徐雨昕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868 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9 月7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624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│華南商業銀行復興分│104年2月26日 │9,600元 │HD5933190 │ ││ │限公司 翁維駿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