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624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624號聲 請 人 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維駿 代 理 人 徐雨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868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9 月7 日屆滿,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62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│華南商業銀行復興分│104年2月26日 │9,600元 │HD593319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翁維駿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