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673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673號
- 聲請人
- 富雍實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許耀元
- 訴訟代理人
- 林柚廷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1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673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彰化商業銀行復│彰化商業銀│100年4月8日 │50,000元 │KB1414444 ││ │興分行 劉瓊英│行復興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