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720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20號聲 請 人 京展國際傢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培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8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11月4 日屆滿,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1720號│ │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啟鼎室內裝修工程 │彰化商業銀行大直分│104年7月25日 │9,975元 │KN6320754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黃坤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