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737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3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37號聲 請 人 福昇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峯 代 理 人 蘇明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5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11月5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,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其聲請亦有效力,應予准許,附此敘明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11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曉雁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73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華南商業銀│華南商業銀│104年6月10日│20,000元 │KD7628801 │ │ │行城東分行│行城東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