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737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37號
- 聲請人
- 福昇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蔡奇峯
- 代理人
- 蘇明泉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5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11月5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,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其聲請亦有效力,應予准許,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737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華南商業銀│華南商業銀│104年6月10日│20,000元 │KD7628801 ││ │行城東分行│行城東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