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743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43號聲 請 人 高永文即高林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913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9 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欣慧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743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汎球生物藥劑研│上海商業儲蓄│104年3月16日│36,650元 │HTA1846070│ │ │發股份有限公司│銀行新店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