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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747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1 日

法官葉雅婷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747號

聲請人
施永敏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06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2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747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受益憑證名稱 │受益憑證號碼│張數│單位數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1 │摩根證券投資信│摩根大歐洲基金│30257160 │1 │369.7 ││ │託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2 │摩根證券投資信│摩根大歐洲基金│30384058 │1 │388.1 ││ │託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3 │摩根證券投資信│摩根大歐洲基金│30623957 │1 │352.1 ││ │託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4 │摩根證券投資信│摩根大歐洲基金│30740392 │1 │364.3 ││ │託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5 │摩根證券投資信│摩根大歐洲基金│30853882 │1 │395.5 ││ │託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

書記官 鍾雯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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