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760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60號聲 請 人 旭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添財 訴訟代理人 邱文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5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10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馮莉雅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176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合晟實業股份有│台北富邦商業│104年5月31日│3,030,000元 │HS0133574 │ │ │限公司 張文鎰│銀行西松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