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77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79號聲 請 人 德鎧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敏芝 訴訟代理人 邱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7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1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徐明鈺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附表:104年度除字第1779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金瑞昇鋁業有限│彰化商業銀│104年7月5日 │152,100元 │KN1445788 │ │ │公司 陳志鑫 │行木柵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