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791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91號聲 請 人 遠雄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代 理 人 任國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1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因末日為假日順延,於民國104 年11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鄭涵文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79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臺灣銀行│臺灣銀行│104年7月2日 │18,790,000元│FA0648619 │ │ │大安分行│大安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洪娟娟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