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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791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0 日

法官陳彥君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791號

聲請人
遠雄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趙文嘉
代理人
任國華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18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因末日為假日順延,於民國104 年11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791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臺灣銀行│臺灣銀行│104年7月2日 │18,790,000元│FA0648619 ││ │大安分行│大安分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 洪娟娟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彥君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

書記官 鄭涵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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