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0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0號聲 請 人 王姿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84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8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張 數│股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1│寒舍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│098ND0000000-0│1 │1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2│寒舍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│098ND0000000-0│1 │1000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羅楊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