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04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04號聲 請 人 高貴芢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林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3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林淑卿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80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高貴芢行銷有限│第一商業銀│104年7月7日 │20萬5,000元 │GA8554403 │ │ │公司 王林貴 │行公館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