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1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1號
- 聲請人
- 伯慶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鍾興億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83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81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伯慶股份有限公司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│103年9月27日│1,500,000元 │UW0000000 ││ │鍾興億 │敦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