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1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1號聲 請 人 伯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興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83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吳芳玉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8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伯慶股份有限公司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│103年9月27日│1,500,000元 │UW0000000 │ │ │鍾興億 │敦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