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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12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(票據)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04 年 11 月 30 日
  • 法官
    陳靜茹
  • 法定代理人
    許守忠

  • 原告
    金威通訊科技有限公司法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812號聲 請 人 金威通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守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29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11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詹雪娥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司催字第129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禮御生命美學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│104年6月25日│85,586元 │HA0052674 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龍江簡易型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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