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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12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

法官陳靜茹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812號

聲請人
金威通訊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許守忠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293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11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司催字第1293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禮御生命美學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│104年6月25日│85,586元 │HA0052674 │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龍江簡易型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

書記官 詹雪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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