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12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12號
- 聲請人
- 金威通訊科技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許守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29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11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司催字第1293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禮御生命美學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│104年6月25日│85,586元 │HA0052674 │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龍江簡易型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