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14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14號
- 聲請人
- 泉欣水電器材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吳素真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1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814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程豐工程│合作金庫商業│103年10月31日 │37,108元 │RU7146023 ││ │有限公司│銀行民權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