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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14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7 日

法官趙雪瑛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814號

聲請人
泉欣水電器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吳素真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10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814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程豐工程│合作金庫商業│103年10月31日 │37,108元 │RU7146023 ││ │有限公司│銀行民權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

書記官 徐明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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