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20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20號
- 聲請人
- 長江物產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唐吳連妹
- 訴訟代理人
- 葉榮華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2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1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820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崇友實業股│國泰世華商業銀│104年3月19日│442,000元 │0022242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南京東路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