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20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20號聲 請 人 長江物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吳連妹 訴訟代理人 葉榮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2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1月22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鍾雯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820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崇友實業股│國泰世華商業銀│104年3月19日│442,000元 │0022242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南京東路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