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2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22號聲 請 人 旺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信 代 理 人 李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73號公示催告。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謝達人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82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台灣勵遠股份有│臺灣土地銀│104年8月5日 │250,777元 │CB1705729 │ │ │限公司 李佩芬│行忠孝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