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22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22號
- 聲請人
- 旺友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林文信
- 代理人
- 李惠文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73號公示催告。
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822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台灣勵遠股份有│臺灣土地銀│104年8月5日 │250,777元 │CB1705729 ││ │限公司 李佩芬│行忠孝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