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3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32號聲 請 人 謝仲仁即宏昌水電工程行 代 理 人 謝璧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9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林芯瑜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832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榮傑工程股份有│第一商業銀│104年7月14日│151,200元 │8302971 │ │ │限公司 周基隆│行大安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