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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32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1 日

法官李桂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832號

聲請人
謝仲仁即宏昌水電工程行
代理人
謝璧宇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93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832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榮傑工程股份有│第一商業銀│104年7月14日│151,200元 │8302971 ││ │限公司 周基隆│行大安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

書記官 林芯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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