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5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5號聲 請 人 林不碟即尚順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佩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 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如附表所示證券即支票,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 第1621號裁定公示催告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12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廖純慧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8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台北市私立十信高級│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│103年8月22日 │1,500,000元 │FD0000000 │ │ │ │中學 │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