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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5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0 日

法官吳俊龍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85號

聲請人
林不碟即尚順工程行
訴訟代理人
陳佩苓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
二、經查,如附表所示證券即支票,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21號裁定公示催告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85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台北市私立十信高級│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│103年8月22日 │1,500,000元 │FD0000000 │ ││ │中學 │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
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

書記官 廖純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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