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7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7號
- 聲請人
- 冠瑋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賴秀芬
- 代理人
- 袁道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84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87號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冠瑋有限公司│台新國際商業銀行│103年4月4日 │55,000元 │KT0000000 ││賴秀芬 │古亭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