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72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72號
- 聲請人
- 博思智庫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黃輝煌
- 代理人
- 吳翔逸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8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9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872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博思智庫股份有限公│彰化商業銀行│104年4月30日│4,800元 │LN2947743 ││ │司 黃輝煌 │松江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