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75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75號
- 聲請人
- 泰盛興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韓嘉智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4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12月3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875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和成欣業股份有│花旗(台灣)商│104年7月9日 │538,625元 │5202615 ││ │限公司 邱立堅│業銀行營業部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