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9號聲 請 人 漢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旭泉 代 理 人 黃靜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84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奕瑋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184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擔 當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到 期 日 │金額(新台幣)│本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先豐通訊股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│103 年4 月15日│103 年7 月20日│262,475元 │AB0000000 │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金控總部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