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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9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

法官羅立德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89號

聲請人
漢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賴旭泉
代理人
黃靜薰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845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擔 當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到 期 日 │金額(新台幣)│本票號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先豐通訊股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│103 年4 月15日│103 年7 月20日│262,475元 │AB0000000 │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金控總部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

書記官 林奕瑋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 年度除字第184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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