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人 LawPlayer logo
4 分鐘讀完 全文 1,516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95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9 日

法官林勇如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895號

聲請人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廖燦昌
代理人
呂震霖

      徐婉怡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43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12月3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895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發 票 日 │到 期 日│金 額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汎邦股份有限公司 │85年8月12日 │86年1月9日│3,373,650元 ││ │黃銘鴻、黃銘鴻、葉│ │ │ ││ │麗華、賴鐘美秀、賴│ │ │ ││ │進壽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汎邦股份有限公司 │85年8月10日 │86年1月7日│2,504,250元 ││ │黃銘鴻、黃銘鴻、葉│ │ │ ││ │麗華、賴鐘美秀、賴│ │ │ ││ │進壽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3 │汎邦股份有限公司 │85年8月10日 │86年1月7日│2,740,500元 ││ │黃銘鴻、黃銘鴻、葉│ │ │ ││ │麗華、賴鐘美秀、賴│ │ │ ││ │進壽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
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

書記官 黃文芳
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