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95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95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呂震霖 徐婉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4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12月3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黃文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895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發 票 日 │到 期 日│金 額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汎邦股份有限公司 │85年8月12日 │86年1月9日│3,373,650元 │ │ │黃銘鴻、黃銘鴻、葉│ │ │ │ │ │麗華、賴鐘美秀、賴│ │ │ │ │ │進壽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汎邦股份有限公司 │85年8月10日 │86年1月7日│2,504,250元 │ │ │黃銘鴻、黃銘鴻、葉│ │ │ │ │ │麗華、賴鐘美秀、賴│ │ │ │ │ │進壽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汎邦股份有限公司 │85年8月10日 │86年1月7日│2,740,500元 │ │ │黃銘鴻、黃銘鴻、葉│ │ │ │ │ │麗華、賴鐘美秀、賴│ │ │ │ │ │進壽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