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95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95號
- 聲請人
-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廖燦昌
- 代理人
- 呂震霖
徐婉怡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4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12月3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895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發 票 日 │到 期 日│金 額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汎邦股份有限公司 │85年8月12日 │86年1月9日│3,373,650元 ││ │黃銘鴻、黃銘鴻、葉│ │ │ ││ │麗華、賴鐘美秀、賴│ │ │ ││ │進壽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汎邦股份有限公司 │85年8月10日 │86年1月7日│2,504,250元 ││ │黃銘鴻、黃銘鴻、葉│ │ │ ││ │麗華、賴鐘美秀、賴│ │ │ ││ │進壽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3 │汎邦股份有限公司 │85年8月10日 │86年1月7日│2,740,500元 ││ │黃銘鴻、黃銘鴻、葉│ │ │ ││ │麗華、賴鐘美秀、賴│ │ │ ││ │進壽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