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awpalyer logo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95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(票據)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04 年 12 月 29 日
  • 法官
    林勇如
  • 法定代理人
    廖燦昌

  • 原告
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呂震霖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895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呂震霖 徐婉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4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12月3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黃文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895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發 票 日 │到 期 日│金 額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汎邦股份有限公司 │85年8月12日 │86年1月9日│3,373,650元 │ │ │黃銘鴻、黃銘鴻、葉│ │ │ │ │ │麗華、賴鐘美秀、賴│ │ │ │ │ │進壽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汎邦股份有限公司 │85年8月10日 │86年1月7日│2,504,250元 │ │ │黃銘鴻、黃銘鴻、葉│ │ │ │ │ │麗華、賴鐘美秀、賴│ │ │ │ │ │進壽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汎邦股份有限公司 │85年8月10日 │86年1月7日│2,740,500元 │ │ │黃銘鴻、黃銘鴻、葉│ │ │ │ │ │麗華、賴鐘美秀、賴│ │ │ │ │ │進壽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
判決實戰
579 人 正在學習
蕭奕弘律師
判決實戰
蕭奕弘律師 · 13.9 小時
NT$4,540
NT$13,800
省 $9,260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法規

一鍵將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…」送入 AI 平台,深度解析法條邏輯、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