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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11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3 日

法官張志全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911號

聲請人
香港商路威酩軒鐘錶珠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
羅文亮
訴訟代理人
林品秀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4年度司催字第1432號裁定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2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911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胡世淵│聯邦商業銀行通│104年6月30日│91,375元 │UA3275704 ││ │ │化簡易型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

書記官 洪王俞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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