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11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3 日
- 法官張志全
- 法定代理人羅文亮
- 原告香港商路威酩軒鐘錶珠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11號聲 請 人 香港商路威酩軒鐘錶珠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亮 訴訟代理人 林品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4年度司催字第1432號裁定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2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91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胡世淵│聯邦商業銀行通│104年6月30日│91,375元 │UA3275704 │ │ │ │化簡易型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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