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11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11號
- 聲請人
- 香港商路威酩軒鐘錶珠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羅文亮
- 訴訟代理人
- 林品秀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4年度司催字第1432號裁定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2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911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胡世淵│聯邦商業銀行通│104年6月30日│91,375元 │UA3275704 ││ │ │化簡易型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