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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25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0 日

法官詹慶堂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925號

聲請人
金非凡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曾世宗
代理人
洪匯茹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347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11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1925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台業公寓大廈管│第一商業銀 │104年5月25日│683元 │GA7846558 ││ │理維護股份有限│行松江分行 │ │ │ ││ │公司 莊碩鴻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大侑清潔服務 │台北富邦商業│104年6月30日│25,700元 │FS0137493 ││ │社 邱紹勇 │銀行復興分行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3 │士新清潔工作 │合作金庫商業│104年7月30日│15,383元 │SG0242716 ││ │坊 金桂蓮 │銀行新店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
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

書記官 李云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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