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8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8號聲 請 人 黃昭煌 代 理 人 薛金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981號公 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永順土木包工業│陽信商業銀行│103年10月15日 │5,500元 │AE0000000 │ │ │傅煥祥 │景美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林芯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