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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8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3 日

法官林春鈴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98號

聲請人
黃昭煌
代理人
薛金蓮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981號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春鈴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發  票    人  │付  款  人  │發   票   日  │票面金額  │支票號碼  │
│    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│(新台幣)│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永順土木包工業│陽信商業銀行│103年10月15日 │5,500元   │AE0000000 │
│    │傅煥祥        │景美分行    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04    年     2    月     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芯瑜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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