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28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28號
- 聲請人
- 晶禾國際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李豫文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909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4年1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228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│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│103年8月15日│79,376元 │JR8590929 ││ │司 │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