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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28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

法官邱蓮華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228號

聲請人
晶禾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李豫文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909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4年1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228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│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│103年8月15日│79,376元 │JR8590929 ││ │司 │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
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

書記官 鄭舒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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