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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31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3 日

法官陳蒨儀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231號

聲請人
姜維芳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738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231 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受益憑證名稱 │受益憑證號碼 │張數│單位數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安泰證券投資信託│安泰ING 環球證│02Z0000000000 │1 │1000 │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券投資信託基金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安泰證券投資信託│安泰ING 環球證│02Z0000000000 │1 │1000 │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券投資信託基金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3 │安泰證券投資信託│安泰ING 環球證│02Z0000000000 │1 │998.94 │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券投資信託基金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

書記官 謝淑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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