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31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31號
- 聲請人
- 姜維芳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73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231 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受益憑證名稱 │受益憑證號碼 │張數│單位數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安泰證券投資信託│安泰ING 環球證│02Z0000000000 │1 │1000 │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券投資信託基金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安泰證券投資信託│安泰ING 環球證│02Z0000000000 │1 │1000 │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券投資信託基金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3 │安泰證券投資信託│安泰ING 環球證│02Z0000000000 │1 │998.94 │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券投資信託基金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┘